東莞市第五高級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和《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規(guī)定》精神,為發(fā)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集中群眾智慧辦好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下同)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依法治校和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接受學校黨支部的領導,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條: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條: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全員聘任制實施方案,教改方案、財務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職責,學校辦公紀律等規(guī)章制度。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第七條: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質疑和建議。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時,由學校黨組織會同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協(xié)調。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年級組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體職工負責,
選舉單位有權監(jiān)督和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代表的構成要以教師為主體,同時也要照顧到學校
各類工作人員,教師代表不應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參加學校決策的討論。
三、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人的詢問。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三個代表”思想,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維護教職工的合法利益,認真貫徹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各項活動,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
第十四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五條:教代會應當圍繞教育教學改革,發(fā)展教育事業(yè),提高教學質量,培育人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形成決議的事項,未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條例由東莞市第五高級中學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