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五高級中學
違紀學生處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處罰是教育的輔助手段。對極少數(shù)違反紀律的學生,視其所犯錯誤的性質(zhì)和對錯誤的認識態(tài)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由德育處提出意見,經(jīng)學校行政討論決定,德育處主任簽字才能生效,處分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并在全校公布。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受處分后,本人對其錯誤有正確認識,并改正錯誤有明顯進步,可申請降等或撤銷處分。申請人寫出書面總結和申請,由班主任寫出評議、級長簽署意見,交德育處審查。德育處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交行政會討論決定。處分撤銷后,處分情況不記入畢業(yè)檔案。
第四條 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毆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傷的要賠償傷者醫(yī)藥費。
2.組織策劃或煽動他人打架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以勸架為名參與打架者,致傷的賠償傷者醫(yī)藥費,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在打架中動用兇器(刀具、管制工具)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引發(fā)群毆或找社會人士回校參與斗毆的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5.在一方打架中,不但不勸告,反而幫忙參與打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提供偽證影響調(diào)查工作,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五條 考試作弊學生的處分
1.考試中有下列行為者:
(1)夾帶、偷看翻書、抄襲的。
(2)參與傳接、交換試卷,交頭接耳的。
(3)將自己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的。
2.違紀學生處理措施:
(1)該科成績記為零分。
(2)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年度考核操行降等。
(4)該生所在班級不得評選本年度優(yōu)秀班集體。
(5)通報家長。
第六條 對偷盜、勒索學生錢物的處分
1.價值在100元以內(nèi),認識態(tài)度好的,記大過以上處分。
2.價值在100元以上,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破壞公物學生的處分
1.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學校的一切財物、設施)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加倍賠償損失。
2.涂抹板報,撕毀學校張貼的公告、考試成績榜等給予警告處分。
3.故意弄臟室內(nèi)、走廊墻壁,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對抽煙、酗酒學生的處分
1.經(jīng)查實,在校內(nèi)或校外抽煙,給予記過處分。不但自己抽煙,還引誘、招待他人抽煙,給予記大過處分。
2.受到處分后又發(fā)現(xiàn)有抽煙行為,給予記大過處分,多次不改者,要求家長協(xié)助,勒令轉(zhuǎn)學。
3.對違反紀律酗酒學生的處分,酗酒鬧事者立即停學處理。
第九條 對賭博曠課等學生的處分
1.凡參與賭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對曠課的學生,要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若曠課累計達五天以上(含五天),勸告轉(zhuǎn)學,如轉(zhuǎn)學未成的作留校察看處分。
3.不尊重老師,與老師頂撞甚至侮辱老師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凡謾罵、威嚇、報復同學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對有權參與學校管理的同學,利用工作之便弄虛作假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 根據(jù)學生處分情況相應扣所在班級分數(shù)。
違紀 類型 | 公開 批評 | 警告 處分 | 記過 處分 | 記大過 處分 | 留校 察看 | 勒令 退學 |
扣分 標準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第十一條 學生在學期中有記過以上處分的,該班則失去參加文明班的評選資格。